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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致人受伤 自吞苦果付代价

  开车在路上撞上行人,本该打110报警并抢救伤者,可有的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夜晚无人看见,能逃避就逃避,可惜到头来自吞苦果,后悔不及。

  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7月25日驾驶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京珠线1361KMT250m处,将道路上的行人无名氏撞倒,导致无名氏受伤。事故发生后,曹某某驾车驶离现场。

  太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曹某某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曹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太湖法院判处缓刑。

  无名氏因伤势较重,先后被送往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太湖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曹某某亲属到医院协助治疗,并请专人护理。无名氏伤愈出院后在曹某某家居住。

  2015年12月7日,无名氏被送至太湖县社会救助管理站。住院期间曹某某垫付了全部的医药费用和护理费。同时交救助站后续治疗费押金2000元。因无名氏亲属一直未出现,曹某某遂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以曹某某肇事后逃逸,属保险除外责任为理由,未予理赔。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4000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并明确告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相应损失进行赔偿。因原告肇事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可予以免赔。

  6月1日,经协商,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在承保的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9747元。曹某某也为其肇事逃逸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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