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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说法:“中国好声音”被裁定停用?

  案件回放:2016年6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裁定,责令灿星公司等单位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立即停止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该裁定自送达后,立即执行。据此,第5季“中国好声音”要想如约与观众见面,需更改名称并在节目形式上进行大部分调整,以避免发生观众将其与前四季“中国好声音”混淆。去年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更名为“缘来非诚勿扰”,也是因深圳中院判决作出的“无奈之举”,但此次不同的是,战火已由诉后提到诉前,申请方用诉前保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在本案中,Talpa Content B.V.(简称Talpa Content)在中国注册有G1098388、G1089326商标,并于2016年5月10日向申请人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而被申请人上海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宣传、推广和制作第5季“中国好声音”,在微信公众号上宣传和推广使用“中国好声音”名称,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文字的侵权标识,且将于2016年6月17日开始录制节目,并定于2016年7月17日在浙江卫视平台播出,一旦涉案被控侵权节目录制完成并播出,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因故认为情况紧急合理合法,提请诉前保全乃正当之举,

  不管是之前的“非诚勿扰”,还是如今的“中国好声音”,说到底还是商标权益意识的体现,通过此类影响较大的法院裁判,明确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商标权,也算是一次很好的法治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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