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2014年2月,新影年代公司投资制作的电影,《80后的独立宣言》全国公映,为配合电影宣传,新影年代公司制作了一张海报,海报的背景出现“葫芦娃”和“黑猫警长”的卡通形象,分别居于男女主角的左右两侧,比例显著较小。华谊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特发布了该电影的涉案海报。美影厂发现后认为,新影年代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葫芦娃”和“黑猫警长”角色形象美术作品,构成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要求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53万余元,此案经二级法院一审二审后,均驳回原告美影厂的诉讼请求,认定被告的使用行为,属于适当引用,不属于侵权。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首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作为“葫芦娃”和“黑猫警长”角色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美影厂,在未经其同意下使用上述形象均可构成侵权,但同时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又规定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合理使用的行为,如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这也是此案判决的关键因素。
其次,此案从被引用作品的性质来看,“葫芦娃”、“黑猫警长”均属于已经发表的作品;海报中使用“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属80后成长记忆中具有代表性的人、物、景,法院认定其使用被引用作品,是为了说明某一问题,即涉案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从被引用作品占整个作品的比例来看,被引用作品只是属于辅助、配角、从属的地位,占海报面积较小,且形象并未突出显示,因此法院认为属于适度的引用;故综合上述情况来看,未影响到美影厂对其作品的正常使用,因此被认定为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
最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中,还要求使用人标明著作权人姓名,而在此案中,仅可能涉及对作者署名权的侵犯,况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情形,还要结合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予以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