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醇基燃料安全管理有了“责任清单”

  秋冬季节,是醇基液体燃料使用的旺季。为加强我市醇基液体燃料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0月14日,记者从市安委会获悉,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立即开展对醇基液体燃料的安全管理工作。

  据了解,醇基液体燃料(俗称醇基燃料)主要是以甲醇或乙醇(危险化学品)为主要成分混配的液体燃料。目前广泛使用于酒店、宾馆、学校、机关等食堂替代柴油作为燃料,也用于餐厅醇基燃料炉(俗称酒精炉),存潜在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有关规定,闭杯闪点低于60℃的醇基液体燃料属于危险化学品。

  由于眼下已进入醇基液体燃料使用旺季,市安委会要求,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立即开展对醇基液体燃料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中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醇基液体燃料的生产、使用、经营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

  醇基液体燃料鉴定为危险化学品的,需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但使用危险化学品甲醇或乙醇属于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如在使用目录中并达到一定量的需申领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液体燃料需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发改部门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行业发展规划,未列入落后生产的工艺、设备的企业实施立项审批;规划部门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要求2008年9月14日以后建设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按进入化工集中区或化工园区的要求进行规划;交通运输部门要对醇基液体燃料的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和运输工具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要负责醇基液体燃料的公共安全管理和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商和质监部门则需依法对醇基液体燃料盛装容器,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灶具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对醇基液体燃料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此外,环保、商务、食药监、旅游、教育及其他有关部门,也要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对相关行业和单位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实施监督管理。

  市安委会要求,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醇基液体燃料的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管。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组织开展“打非治违”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