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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代驾负全责,保险公司是否能代位求偿?

  案件回放:2014年7月,保险公司签发了保单一份,被保险人为王然,险种含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率,保险时间为2014年7月28日零时起至2015年7月27日24时止。2014年12月8日,第三人王凡(被保险人王然的父亲)驾驶被保险车辆外出就餐,因酒后无法驾驶,联系了代驾驶服务公司,公司派了张义元驾驶被保险车辆。在代驾过程中,被保险车辆撞到护栏,造成车损及路基损失。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义元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辆损失确认书》结果,向被保险人王然赔付了26,500元。现保险公司认为代驾司机张义元及代驾驶服务公司,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理赔款,故诉至法院,要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人民币26,500元。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依据受损车辆保险合同第四条之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代驾人张义元系被保险人王凡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并没有权利追偿,但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其中“第三者”,应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在本案里,代驾人张义元作为“第三者”,在提供有偿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损失,并对此负全责,对车辆所有人即被保险人王然的财产构成了侵权。

  从二人签订的《代驾司机劳务合同》来看,张义元在代驾服务过程中,必须按照代驾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行为规范,接受代驾公司的统一管理,代驾司机以其付出的劳动获取相应报酬,并无议价权,双方符合雇佣关系的一般特征。因此,张义元这种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应当由雇主代驾驶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代驾驶服务有限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保险金损失人民币26,500元,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