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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彰显刑罚威严 刑事入狱后罚金追缴到位

  因刑事犯罪被判入狱后,其缴纳的罚金并没有到位,法院可以继续追缴吗?太湖县法院给出了这个答案。

  24日,太湖县法院执行局依法执行执结一起被执行人为罪犯张某某的案件,将其应当缴纳的罚金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执行到位,上交国库。由此,该罪犯因其犯罪行为除受到被判处有期徒刑并依法执行外,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等也被依法予以执行,全面、充分地彰显了刑罚的威严,对犯罪行为予以了有效的惩罚和震慑。

  张某某是太湖县北中镇村民,为了能够快速挣大钱,他动起了介绍、容留卖淫的歪脑筋。自2014年7月起至2015年9月止,张某某先后容留、介绍占某某等人与当地一些男性老年人在其住宅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以每次10元从中抽头获利。太湖县公安机关快速出击,一举捣毁该卖淫嫖娼窝点,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张某某并移送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对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追缴。判决生效后,张某某被依法执行有期徒刑,但张某某一直未主动缴纳罚金、违法所得。根据刑法规定,有缴纳能力的罪犯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罚金等财产刑的,强制缴纳。因此,执行局法官承办此案后,迅速查找到张某某位于太湖县农商行某支行的数笔存款,足以执行罚金和违法所得,随即及时将该款扣划缴入国库,顺利结案。

  执行法官告诉记者,罚金、没收个人财产等财产刑,与主刑相比虽属于附加刑,但并不表示其不重要,它同样是我国刑法在财产收益方面对犯罪分子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对罪犯财产刑的执行,是依法惩处犯罪、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是刑法威严的充分体现。

 

关键词:罚金刑罚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