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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打牌6小时摔下楼梯身亡 法院依法判决经营者担责

  蔡某经营一家小商店,在商店二楼摆放了几张麻将桌,供居民闲时打牌娱乐并收取一定费用。2015年11月的一天,胡某与其他三人在蔡某经营的棋牌室打麻将,打了四个小时后,其中一人提出打牌时间过长,遂更换一人继续,四人又接着打牌到晚上19时许吃饭,吃完饭后又接着打了十几分钟后,胡某提出下楼找人替他打,当胡某从二楼下楼梯时,不慎栽下楼梯受伤,后因伤重不治身亡。后胡某亲属诉至桐城市法院,要求蔡某及几位同桌牌友都要承担责任。法院是怎么判决呢?牌友要承担责任吗?经过一审、二审,作出最终判决:棋牌室经营者承担责任,牌友不承担责任。

  棋牌室打麻将从楼梯摔下

  蔡某与其妻左某在桐城市吕亭镇石桥村经营一家商店,他们在此商店的二楼摆放几张麻将桌,一桌每小时收费5元。2015年11月11日中午12时许,因其中一桌打麻将的人数未凑齐,左某打电话让江某、郑某过来打牌。两人过来后,与胡某、江加某同桌打麻将。17时许,4小时过去了麻将结束。此时,江某提出他只打四个头,要回家;但胡某等其余三人提出还打四个头,江某不同意。

  适逢邓某在旁看牌,于是胡某、江加某、郑某、邓某四人重新组合起来继续打麻将。19时许,蔡某与妻子已将晚饭做好,喊在二楼打麻将的胡某等四人下楼吃晚饭。19时09分,胡某先下楼吃饭;随后打牌的三人也陆续下楼。蔡某拿起桌上纸杯作酒杯,因江加某表示不饮酒,胡某拿过原本给江加某饮酒用的纸杯,放在蔡某面前,示意蔡某给他斟点酒,陪郑某饮酒,大约感觉杯中酒差不多时(不到一两酒),胡某用手拿开蔡某手中的酒瓶,端走纸杯。胡某边吃饭边饮酒,分三口将杯中酒喝完。19时25分,胡某也离开饭桌,坐在一旁的凳子上吸烟休息(其身体及精神状况无异常表现)。19时33分,郑某已吃完饭,胡某便从凳子上起身上楼。

  19时35分,郑某、江加某、邓某也上楼了。四人在二楼继续打麻将。19时37分,麻将机起牌后,还未打牌,胡某突然起身说,他下去找人替他打。当胡某从二楼下楼梯时,不慎栽下楼梯,头部、胸部等部位受到严重撞击,不省人事。

  几次转院抢救无效死亡

  蔡某、邓某等在场人迅速展开施救,拨打了120,联系车辆。19时51分,胡某被抬上蔡某的私家车送往医院。20时28分,胡某被送至桐城市人民医院抢救。

  2015年11月12日14时40分,胡某被转入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神经外科二病区重症监护(ICU)病区治疗。

  2015年11月13日,胡某家属要求自动出院;同日,胡某被转入广德县人民医院治疗,当日21时16分,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起事故发生后,蔡某垫付胡某相关医疗费用9450元;桐城市公安局吕亭派出所也分别对蔡某、邓某、江加某、江某、郑某作了询问笔录,并调取了事发当晚蔡某店中的监控视频资料。因胡某的死亡系意外事件,公安部门未作处理。

  起诉棋牌室业主和牌友

  2015年12月22日,胡某家属诉至桐城市法院,要求被告蔡某、江加某、郑某、江某、邓某共同赔偿因胡某死亡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合计420091.54元的50%计210046元。

  经过两次开庭后,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蔡某自办棋牌室,其对到棋牌室参与娱乐的人负有安全提醒及安全保障义务。胡某在连续打了6小时麻将后,仍欲继续打牌,未及时让自己身体得到休息;其在下楼梯过程中,亦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及防范义务。死者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在胡某已连续打了6小时麻将后,应对胡某进行善意提醒,长时间打牌会对身体造成伤害;蔡某经营的二楼棋牌室,尽管蔡某在上楼梯的一侧用毛竹设置了简易的扶手,但下楼的一侧却未安装扶手,存有安全隐患。胡某在下楼梯过程中摔下楼梯受伤导致死亡,蔡某对胡某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江加某、郑某等四人只是参与打牌者,既无劝胡某喝酒的行为,也无照看胡某的义务,故此四人对胡某的死亡不负责任。蔡某应赔偿两原告因胡某死亡造成的物质性损失47615.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合计62615.51元,扣除已给付的9450元,蔡某还应向死者家属支付53165.51元。

  死者家属和蔡某都不服从一审判决,上诉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蔡某自办棋牌室供他人娱乐,并收取服务费用,其对服务对象应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胡某在蔡某的棋牌室娱乐时间过长,蔡某未尽到提示义务,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提供服务的场所内张贴有相关提醒告知的标识;蔡某经营的棋牌室楼梯虽设置有扶手,但为毛竹设置的简易扶手,达不到安全要求,上述因素致使胡某在下楼梯时不慎跌倒受伤。法院遂依法判决蔡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支付53165.51元。维持了一审判决。

  2016年10月23日终审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