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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居民生活用水每度上调0.35元

  2016年12月16日,市物价局、财政局、住建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对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安庆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16届人民政府第36次)要求,自2016年12月31日起,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新标准,居民生活用水由0.6元/m3调整为0.95元/m3,非居民生活用水由1.0元/m3调整为1.4元/m3,特种用水由1.6元/m3调整为2.00元/m3。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还继续对低收入群体实施优惠政策,对A类低保对象:每户每月用水量在8m3以内(含8m3)的据实免收污水处理费;对B、C类低保对象:每户每月用水量在6m3以内(含6m3)的据实免收污水处理费;上述低保对象每户每月超出免收的用水量部分,其污水处理费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污水处理费优惠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每半年结算一次,同时对企业的差别化奖补政策进行了明确。

关键词: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