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记者从市住建委了解到,为深化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7家单位日前联合制定出台《关于优化供给结构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
优化房产用地供应结构
《若干意见》要求,国土部门会同规划、住建部门结合“十三五”发展规划和棚户区改造计划,按照供需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地商品房在售、在建、已供地可建规模等,科学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有序出让、压茬供应,保障商品住房用地需求。
市区和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库存量大的县(市),要严格控制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供应,原则上当年新增商业办公等用地供应计划可转化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上年度相应商业办公等非住宅销售总量。
优化规划条件和审批流程
合理确定拟出让商业办公和居住混合用地项目的开发强度和商住比例,在上位规划指导下,适当降低商业、办公配建比例,对周边商业配套设施齐备的居住用地,可取消或降低商业配套比例。
对已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不改变容积率等主要规划指标和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按照法定程序调整住宅户型,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
推进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改革,优化规划审批流程,精简规划许可、规划竣工核实报建材料,取消建设项目施工图规划审查,提高规划审批效率。
完善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
建立价格缓释机制,综合考虑项目土地成本、房屋类型等因素,对存量房地产项目、新开工项目、已备案重新申请备案项目的价格备案实行差异化管控。
物价部门负责对新建商品住房成本进行核算,并对成本核算结果审核把关。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必须与申报的备案价格一致,商品住房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已备案价格。
改进商品房预售方式
《若干意见》规定,新建商品房单次预售规模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低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一次性申报。市区新增房地产出让土地新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中“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参照以下形象进度。
(一)提供预售的商品住房为低多层(六层以下)的,单体项目施工进度应完成正负零以上一层施工。
(二)提供预售的商品住房为中高层(九层以下)的,单体项目施工进度应完成正负零以上三层施工。
(三)提供预售的商品住房为高层(十层以上)的,单体项目施工进度应完成正负零以上三分之一层数施工。
(四)提供预售的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应完成主体施工。
同时,《若干意见》将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自动备案改为审核备案。
各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规模和预售商品房项目施工进度。
促进商业办公用房去库存
《若干意见》提出,开发企业可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开发企业自持物业,引进专业物业机构运营已建成的商业、办公用房。对引进的高端商业品牌入驻的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安庆市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购买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贷款的支持力度。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开发企业将库存商业、办公用房改造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电商用房的,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可分割销售和办理产权登记。
提高住宅产品供给质量
规划建设高品质住宅区,推动住宅产品升级换代,激发新的改善性需求。
新建住宅全面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逐步提高全装修住宅的供应比例。将绿建、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条件,并在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予以把关。
对已建成的房地产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配套;对未建或在建的房地产项目,相关配套设施要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将急需配建的公用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优先纳入城建计划实施建设。公建配套设施建成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向接收单位移交,由接收单位负责按照设计用途安排使用和运营管理。
加强房产市场动态监管
《若干意见》强调,住建、国土、规划、物价、工商等部门要加强联动监管,开展已出让土地开工、竣工情况清查,对未按期开竣工的房地产项目,限期开发建设。
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控房价不合理上涨。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含商贷、公积金贷款)必须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用于相关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及时公布土地、房源、成交量、成交价格等信息。健全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系统和失信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