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包括:天柱峰主峰景区、三祖寺景区文物古迹寺院区、九井河景区九井河河谷等。根据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在风景名胜区外围确定外围保护地带,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
同时,《条例》还规范景区旅游市场、统一景区店面招牌、禁止旅客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等,并参照法律、法规,设置了具体的罚则。
7月12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举行《安庆市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在会上了解到,《安庆市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于2018年4月10日由安庆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经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安庆市自然生态类首部地方性法规,对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天柱山风景名胜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资源保护管理 启动风景区立法
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是中国著名的旅游景区,是安徽省三大名山之一,更是安庆市一张亮丽的文化旅游名片。自1982年被国务院评为首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后,天柱山先后被批准为国家级森林公园、5A级旅游景区和世界地质公园。天柱山拥有非常特殊、珍贵和不可再生的风景名胜资源,在科学、文化、研究、游览等方面的综合价值不可估量。经过30多年的保护与开发,风景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提升,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安庆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天柱山在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多短板,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能对景区实行统一管理,景区各利益主体利益冲突比较突出,管理交叉或空白现象时有发生,规划管理工作未得到应有重视等。为全面加强天柱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管理,安庆市启动风景区立法工作。
立法四十四条 划定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天柱山风景名胜区呼吁立法历史已经多年。2017年1月,安庆市十六届人大七次会议将《制定〈天柱山风景区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议案》列为大会第1号议案并报经市委批准,将其列为重点立法工作,由常委会分管领导领衔督办。2017年10月24日,安庆市人民政府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安庆市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的议案》。10月30日、12月28日,安庆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和第二次审议。在此期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对社会公告、组织专项调研和专家论证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届意见建议,汇集民智民意。2018年4月10日,安庆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条例》分“总则、规划、保护、利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四十四条。《条例》第三条:风景名胜区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设立标界。其中,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包括:天柱峰主峰景区、三祖寺景区文物古迹寺院区、九井河景区九井河河谷等。根据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在风景名胜区外围确定外围保护地带,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
依法治山 让青山绿水释放“生态红利”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安庆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景区实际,明确了“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立法原则,统筹了景区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注重了景区发展的长远性和科学性。
规范了天柱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制。《条例》立足景区管理实际,明确了安庆市人民政府、潜山县人民政府、景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机构的相关责任,规定了管理机构依法设立综合执法机构并经批准可以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确定了景区防火的主体责任,推动了行政区域内的部门合作,为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风景名胜区条例》填补了天柱山风景名胜区管理上的空白。在严格落实上位法的基础上,《条例》对照景区实际问题,丰富和完善了景区未作规定而迫切需要的管理措施,如规范景区旅游市场、统一景区店面招牌、禁止旅客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等,并参照法律、法规,设置了具体的罚则。
《安庆市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颁布实施对风景名胜区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天柱山迈上了依法兴旅、依法治山的新台阶,为潜山县深入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奠定了法规和制度基础。《条例》的实施将推进天柱山加快形成行政许可充分、统一高效管理、权责一致的管理机制,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天柱山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多方共赢、保护利用并重、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
守住青山绿水,绘就生态画卷。近年来,潜山县始终坚持“生态立县、旅游强县”发展战略,呵护青山绿水,发展全域旅游,让青山绿水释放“生态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