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0余岁的汪某,刚出生就被生父母送人抚养,过了几年又被转送到桐城市孔城镇一户人家。只读到小学三年级后就在家务农,直到汪某17岁时,因故离家出走至今。今年4月,汪某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请求解除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
桐城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召集双方前来调解。汪某称自己到“养父母”家中时,“养父母”早就育有一子,没有办理过相关手续,与自己并未形成收养关系。自己17岁时离家,一直在外地生活十几年。而“养父母”认为他们抚养汪某8年的时间,花费大量的心血,养女汪某必须对他们承担赡养义务。
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双方调解,并通过其委托代理人、亲属之间帮忙做工作。希望双方能坐下来谈一谈,如何将矛盾化解。经过法官的多次调解,9月10日,汪某表示可以一次性给予“养父母”经济补偿45000元,“养父母”也表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