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上午,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危害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该案是由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安庆市首例食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等旁听了庭审。
安庆市一卤菜店店主林某某,在卤制鸭脖等食物时违规添加亚硝酸盐,予以出售。2018年4月18日下午,安庆市某中学学生在林某某卤菜店中购买了鸭脖、海带等卤制品,当天下午该学生与其一名同学吃后身体不适被送医治疗,经医院诊断2人为亚硝酸盐中毒。
安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2名学生食物中毒系林某某使用亚硝酸盐不当导致食源性疾病爆发。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发挥公益代表者的职能作用,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危害公众生命健康权的被告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在市级媒体公开道歉。
大观区人民法院就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林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另外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5000元,并在安庆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禁止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及相关活动。大观区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