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社区矫正人员胡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两次酒后驾车。在潜山市检察院监督下,胡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2018年6月,胡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潜山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矫正期限为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19日。2018年12月21日晚,胡某酒后驾车被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61.2mg/ml。2019年1月4日胡某被潜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0元。
潜山市检察院监所部门在获取该案源后随即展开调查,确认胡某在缓刑期间内酒驾,且了解到胡某曾于2017年10月因酒后驾驶被潜山市交通管理大队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鉴于胡某酒驾事实,潜山市检察院立即向潜山市司法局发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提请法院裁定。潜山市法院审理后对胡某作出撤缓收监执行原判刑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