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程某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程某虎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已撤销缓刑的合同诈骗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4年6月10日和2016年5月23日,程某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先后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决向徐某敏支付工程款213000元、向韩某林偿还借款150000元,后经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到位121074元。2017年1月9日,太湖县某收购储备中心与程某虎经营的某自来水管厂签订资产收购协议,程某虎获得补偿款1027987.08元,2018年7月,程某虎通过更换工资账户将补发工资收入65664元,连同补偿款用于归还其他债务和个人生活支出。2017年7月20日,程某虎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9年6月26日,程某虎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法院已于2021年7月20日裁定撤销其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应当与该罪并罚。被告人程某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陈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