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潜山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2021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QQ认识了网友“三哥”,该网友让被告人李某某找人帮忙办理银行卡,称用于境外赌场转账,并承诺事后对银行卡内收取的部分资金进行分成。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程某某共计办理8张银行卡、3张手机卡,李、黄二人到福建省南安市将银行卡和手机卡交给“三哥”。2021年4月下旬,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被告人黄某某、程某某等人名下的银行卡收取诈骗资金,涉案银行卡内进账流水金额达25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银行卡、手机卡,帮助电信诈骗团伙收取资金,提供资金结算服务,银行卡流水达258万余元,情节严重,应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作出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裁判。
审理案件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技术的进步,网络应用普及,掌握核心技术的人员越来越多,犯罪方式也复杂多样,行为人利用网络载体、网站平台使得犯罪更加隐蔽、便捷。在电信诈骗、网络贩毒、网络赌博等犯罪领域,帮助行为作为纽带与媒介,其所起的作用必不可少。近年来,我国各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以潜山法院为例,仅2021年,就已审结帮信案件10件22人。因此告诫广大群众,特别是在校大学生及老年群体,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因为蝇头小利,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自身“两卡”不应出售,他人“两卡”更不应购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以身试法!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余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