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怀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涉案被告人宣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受罚。
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宣某明知长江禁捕政策,仍然在长江干流无为段铜陵市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多次使用禁捕工具丝网非法捕捞刀鲚鱼等水产品。宣某将非法捕捞的刀鲚鱼等水产品出售后获利人民币两万元。公诉机关对非法捕捞罪提起公诉的同时,以其对生态资源造成损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鉴定评估,宣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淡水豚、濒危物种鲟、胭脂鱼和水产资源生存受威胁,使鱼类亲本失去繁殖机会,生物多样性在一定时期内下降,水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在一定时期内遭到破坏。从维护长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级濒危物种角度考虑,需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赔偿61400元,或放流人工刀鲚鱼成鱼58尾、鱼苗8.7万尾;其他野生鱼成鱼111尾,鱼苗83万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宣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严重破坏了长江流域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依法对被告人宣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时,判罚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赔偿金人民币六万四千一百元,并支付专家评估费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在实行全面禁捕的同时,明确了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破坏生态环境构成犯罪,不仅会承担刑事责任,还要为此承担对受损环境的民事赔偿责任。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江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