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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诉讼不诚信 逾期举证被训诫

 8月底,怀宁县人民法院收到一份《具结悔过书》。案件当事人在悔过书中接受了该院的口头训诫,并就自己的逾期举证行为向法庭致歉。

  去年5月,怀宁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了举证期限。此后,该案因管辖权异议、案涉机械设备的司法鉴定等程序,直至今年7月18日开庭。

  庭审中,原告当庭向法庭补充提交了一份证据。此前,原告既未向法庭提交该份证据,也未申请延期举证。经承办法官审查,该份证据既不属于新发现的证据,也非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的证据,属逾期提供的证据。

  鉴于该份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承办法官在采纳的同时,依法对原告逾期举证的行为予以了口头训诫。随后,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具结悔过书》。法官提醒,当事人须诚信诉讼,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伍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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