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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无故咬伤他人 主人赔偿2000元

 在农村,狗是看家护院的一把好手,但咬伤他人也时有发生。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妥善调解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成功平息了纷争,化解了双方矛盾。

  原告张某平与被告张某民为同村村民。8月22日,原告驾驶电动车经过被告住宅门前时,被告家饲养的狗从院子里跑了出来,将骑车路过的原告左脚咬伤。事发后,原告住院治疗。因双方对责任划分及赔偿数额问题争议较大,经有关部门协调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费等损失。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员认为这起案件是发生在邻里之间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案情不复杂,案涉标的亦不大,除要做好法律适用与解释工作外,更需要注意的是邻里矛盾的化解,故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经与当事人沟通,被告对原告起诉事实不持异议,只是对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存有疑虑,承办人依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对被告释法析理,并向其宣传市政府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精神,让被告明白作为动物饲养人的管理责任与义务,同时积极争取原告的谅解,最终双方以2000元的赔偿数额达成和解,被告当场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侵权责任”。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除了看家犬,养宠物的家庭也越来越多,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即只要致人损伤,对损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行为人,无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在此提醒广大动物饲养人,在享受动物陪伴的同时,还要负担起相应的责任,文明饲养,加强对动物的看护和管理,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查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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