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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退出:“外嫁女”如何保护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星系某省某县某镇大号某村陈某伯中的家庭成员,陈某伯中的女儿。2016年,陈某星与外村汪某奇登记结婚,户籍未迁出。2019年5月,从陈某伯中的房屋被划入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2019年7月,该镇政府主持召开人口认证会议,与会村民代表认为:当地约定俗成外嫁女出嫁后不再享有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属于应安置人口。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安置人口认证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被征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人口为应安置人口。

  原告陈某星并未被列入符合人口安置及宅基地退出人员认证表中,2019年12月15日,原告陈某星向该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将其纳入该县某区棚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名单。该县人民政府未同意其申请,陈某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县政府为其补偿安置75平方米的房屋并支付其各项补偿安置费1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星出嫁外地后,其户口虽未迁出,但根据户籍所在村组及嫁入地村组分别出具的材料,可以证明原告陈某星已不在户籍地长期居住生活,因此原告陈某星不符合涉案土地征收的人口安置条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陈某星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土地权益分配权的性质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应当属于私权范畴,该分配权应当受法律保护,村集体自主讨论擅自否认外嫁女的成员资格与土地权益的行为,已属于侵犯了外嫁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因为村民自治而否定。外嫁女是否享有安置补偿权,应从安置补偿的性质出发,若该安置补偿是对农户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进行补偿,则外嫁女也应享有该部分补偿权益;若安置补偿针对农户失去住房保障而外嫁女已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及住房保障,则针对该部分的补偿不应享有。但在实践中,大部分补偿方案并未对安置补偿的性质加以区分,导致司法判决的混乱现象,未来应当对此予以明确区分,并加以完善。

  作者简介:丁国峰,法学博士,安徽大学法学院暨经济法制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农村法治;王港君,安徽大学法学院暨经济法制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本文系2022年编号:HFSKYY202219,应用对策研究资助项目“进城落户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路径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

 

(丁国峰 王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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