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将调整
作者:金秀华,卢向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日期:2007-3-29 8:54:31
医保政策关乎众多市民的切身利益。日前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一时间引起广大市民的热切关注。3月27日,本报记者就调整的相关医保政策规定采访了安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钱智海,他给我们进行了详细的政策解读。
一、关于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参保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需要调整时,将统一到每年的7月份进行调整。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每年缴纳医疗保险费(含大病医疗救助费)的时间,统一调整确定为7、8、9三个月。
解读:以前医疗保险费缴纳的时间不是固定、统一的,这样容易造成参保人员忘记自己的缴费日期。将医疗保险费缴纳时间固定,就可以避免这样的问题。同时,对于新参保首次缴纳医疗保险费及已参保进行首次缴费调整的,只需缴纳至当年或次年的6月份。
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
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8万元提高到3万元。
解读: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又称“封顶线”,是指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为一个参保职工最多可以支付的金额数。而超过部分的费用则由大病救助金按比例支付。
三、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年度支付医疗费用最高15万元,调整到16万元。
解读:大病医疗救助限额是指:参保职工年度内发生的“可报费用”在一定数额以内,救助金方可支付,这个数额即称为大病医疗“救助限额”。超过“限额”的费用则由职工个人自付。
原来的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实际上这15万元还包含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其他费用,也就是说,参保职工并不能够享受全额的15万元。而调整后的大病救助基金可以足额(不包含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支付16万元。
四、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比例调整
不同的人群在不同医院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比例作相应调整。
解读:调整后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方法简化了,基金支付比例也有了一定的调整。最重要的一点是,调整后的“起付标准”可以累计计算。比如,在定点医院,退休人员老李第一次住院花了5000元,按照标准,医保基金可支付92%的费用。同一年内,老李再次在定点医院住院又花了5000元,那么,医保基金可按照起付标准为10000元来计算,支付老李94%的费用。
“起付标准”全称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为统筹基金开始支付住院及门诊(限《慢性病就诊证》持有者)医疗费所设的一个费用标准。也即参保职工发生的“可报费用”必须在一定数额(即起付标准)以上才能报销。
五、关于“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助
(1)增加部分门诊补助的慢性病病种。
(2)慢性病统筹基金门诊费用补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700元下调到500元。
(3)改变慢性病门诊费用的报销方法。
(4)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救助基金对肾衰血液透析治疗以及脏器移植后抗排异治疗,门诊补助比例由原来的85%统一提高到88%,同时将门诊最高补助限额确定为10万元。
解读:(1)增加的具体病种、用药范围和年度最高补助限额,将由市相关部门确定后另行公布。
(2)持《慢性病就诊证》的参保职工在门诊发生的、诊治该慢性病的“可报费用”,年度累计超过500元(原来是700元)的,超过部分并在一定“限额标准”以内的门诊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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