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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交通死亡事故究竟谁来负?

作者:杨宏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日期:2007-7-1 9:34:38        市民吕贤满在骑摩托车回家时,由于夜深,不慎撞在公路上的机动车行车道内的铁路桥墩,医治无效死亡。死者的家属认为,造成吕贤满死亡的原因是铁路部门和公路部门没有按有关规定,在桥墩上设置交通标志。
    吕贤满的妻子谢品姣对记者介绍说,她的丈夫今年46岁,是我市大龙山镇人,生前在安庆师范学院(新校区)食堂工作。今年6月9日晚10时左右,他在安庆市区一朋友处吃饭,当时在席间喝了一点酒,酒足饭饱后便告辞回家。骑摩托车在途经集贤北路九华岭路段时,一不留神,摩托车撞在了铁路桥墩上,吕贤满当时就昏迷不醒,被人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因抢救无效,吕贤满于6月15日死亡。
    对于这起死亡事故的原因,谢品姣认为,除她丈夫吕贤满酒后驾车违章外,横立在机动车道内的铁路桥墩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吕贤满发生事故直接被撞的铁路桥墩,不仅在24.2m路宽的有效通行路面内,而且无任何交通警示标志,对此,作为铁路桥墩的产权人合肥铁路分局安庆段及市公路部门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在死者吕贤满的遇难现场市集贤北路九华岭铁路桥墩旁,记者确实没有看到任何交通警示。而在城区内一些竖立在公路中间或两侧的高速公路桥墩,如望庆大道内的高速公里桥墩上,都明显设置交通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醒目、准确、完好……。”
    本起事故的陈因及责任,究竟谁来认定呢?记者于6月26日来到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一位姓刘的负责人对记者说:“这个案子比较敏感,我们现在不能说,也不好说,还需集体开会研究后才能认定。”
    一位姓黄的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有关规定,在公路通行的有效路面或公路两侧确有不符合道路通行的安全条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倘若依法应设置警示标志而没有设置,这种‘不作为’,显然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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