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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变化

作者:房圣权刘方婷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日期:2007-8-3 9:41:35         8月1日,市国税局正式下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对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了新的调整。
    据了解,新政策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主体,将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调整为安置残疾人达到一定数量和比例的单位(含外资企业)或持有相关残疾人证书的个人。对享受税收优惠的单位,新政策明确规定五个条件:一是单位必须与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二是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不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三是单位须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四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新政策对税收优惠政策也有所调整。一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方面。新政策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或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二是所得税税收优惠方面。新政策规定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新政策还扩大了残疾人员范围。“残疾人”从以前的四残人员扩大为六残人员,现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另悉,国税部门将对2007年1~6月符合政策调整前退税条件的企业,按原政策办理结算和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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