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程奎,陈丹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日期:2007-4-1 10:00:22
2007年度市区医保政策的调整是在我市医保事业发展已登上一个较高平台基础上的进一步调整完善,是在市区医保基金健康平稳运行前提下的又一次改革创新。进一步调整完善医保政策,旨在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让参保人员能看得起病,不断提高他们的医疗保障待遇和健康水平,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推进医疗保障事业再登新台阶的需要,也是更好地落实“两个率先”,构建和谐安庆,建设健康城市的重要举措。调整后的新政策凸现四大亮点,可以概括为“二提高、二降低、四调整、两完善”。
二提高:一是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了,由原来的2.8万元提高到3万元;二是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到16万元。这两项支付限制的提高体现我市医保政策从切实解决老百姓医疗负担的实际出发,一方面保证基金的安全平稳运行,另一方面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
二降低:一是慢性病统筹基金门诊费用补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700元下调到500元;二是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从过去按照上年度市本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调为按市本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
四调整:一是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调整的时间统一为每年的7月份,这主要是考虑到两个方面的原因,1、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一般都在4、5月份公布,2、年底调整容易出现工作交叉。二是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每年缴费时间调整为7、8、9三个月。三是退休人员缴费标准调整为:一次性缴纳的调整为11000元/人,分年缴纳的调整为1700元/年/人;四是政策出台后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一律按5.5%的比例缴费(不配置个人帐户)。
两完善:一是完善慢性病人报销方式,将原来由慢性病病人在定点机构就医购药、持发票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药费用的做法,改为凭《慢性病就诊证》和“医保卡”直接在规定的定点机构就医购药,慢性病病人只需支付按政策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部分,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药费用由定点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二是完善我市单位参保人员退休缴费政策,过去针对单位参保实行赡养率政策收取医疗补充金,现在以200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凡参保单位赡养率超过30%的,对超比例的人数,以该单位当年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6.5%的比例,由单位一次性缴清不足最低缴费年限部分的医疗保险费。所有参保单位2006年12月3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时,以办理退休当年该职工全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为标准,由单位一次性缴清不足最低缴费年限部分的医疗保险费。
这次医保政策调整的力度,是我市医保制度改革正式启动以来最大的一次,受益面广,参保职工得实惠多。参保职工住院待遇的提高,在住院病人大幅度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的同时,使大病重病患者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对慢性病病人报销政策的调整,进一步减轻了他们的医疗负担,简化了报销手续,让参保人员切实体会到医保政策的创新;对参保单位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处理,既配合了我市企业改革改制,又切实解决了企业的遗留问题,向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迈出了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