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知开,胡曹杰,陈丹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日期:2007-8-30 8:59:54
8月20日,东至县的秦先生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拿到了354元购到假劣药品退付款。根据秦先生提供的线索,该局一举查获了一起擅改药品有效期的案件。
前不久,秦先生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投诉,其在我市某药房购买了3盒生产批号为“051101”的“××清肺胶囊”,服用后毫无效果,他怀疑药品质量有问题。根据秦先生的投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稽查人员立即来到某药房,进行了监督抽查。经查,该药品确属说明书上标示的企业生产,但细心的稽查人员从当地药监部门提供的资料发现,2005年12月1日,该药品有效期才经当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由原“一年半”调整为“三年”。而秦先生购买的药品生产日期为2005年11月8日,药品说明书却标示有效期为三年。药品有效期是指导消费者安全合理用药的重要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药品有效期必须经过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该药品属“更改有效期”,应按劣药论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药房销售劣药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