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发布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频道 > 本地快讯 >

将人撞死后岂能一走了之?

作者:周国庆 文章来源:安庆新闻网 点击数: 日期:2007-11-7 10:28:25         一家单位的一名聘用驾驶员在驾驶一辆汽车外出时将行人撞死,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责,为了安抚死者家属,单位一次性赔偿了死者家属近40万元。而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驾驶员却一走了之,让单位非常失望。无奈之下,这家单位有关人员只好来到驾驶员的家乡———安庆,将这名驾驶员送上了法庭。今天记者要说的就是迎江区法院近日强制执行的一起案件。
      几年前,29岁的崔某应聘在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班,担任公司的驾驶员,2006年3月31日,崔某驾驶着一辆客车沿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水亭西路行驶时,与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迎面相撞,刘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2006年4月17日,南京市江宁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崔某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刘某不负责任。2006年6月30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公司赔偿受害人刘某近亲属39万余元,崔某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公司已于2006年8月16日将全部赔偿款39万余元一次性支付给受害人刘某的近亲属,但崔某未支付分文赔偿款,而且一走了之。
      主审法官曹志认为,公司可以向被告崔某追偿已支付的一半赔偿款即19万余元。但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还是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只向被告崔某追偿4万元,这种要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2007年8月10日,迎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崔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于是法庭当庭判决,被告崔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交通事故赔偿款4万元。
      判决生效后,崔某仍不给钱,迎江区法院执行局经强制执行,11月2日将崔某的4万元执行到位。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