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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执行案 一朝得解决

作者:周国庆 文章来源:安庆新闻网 点击数: 日期:2007-11-19 10:08:02        一个5岁的孩子在怀宁县被摩托车撞伤后鉴定为五级伤残,法院判决摩托车驾驶员负全责,并赔偿损失6万余元,但这个判决如同一张“白条”,始终不能兑现,8年后的2007年11月,宜秀区法院的执行局副局长黄兵将这张“白条”兑现成现金,孩子13岁时终于拿到这份赔偿款。今天记者要说的就是这曲折的赔偿过程。
    1999年10月,5岁的孩子方某在自家屋前月洪公路边玩耍,被女青年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家属当即将孩子送到怀宁县第三人民医院急救,孩子虽然救活了,但却留下了残疾,经法医鉴定为五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19岁的女青年甘某负全责。
    怀宁县法院判决甘某赔偿孩子6万余元,甘家也答应赔偿,可甘家条件非常差,没有赔偿能力,这让一审法院为了难。2000年的上半年,甘某远嫁到了铜陵市的郊区,执行难度更是可想而知,一审法院法官多次到铜陵市郊区执行但都无功而返。而受害人家属却认为一审法院执行不力,也多次到市里和省里上访,要为孩子的合法权益讨个说法。无奈之下,一审法院只好将这起执行案件上报市中院。
    2004年底,市中院指定由宜秀区法院执行局来强制执行此案。刚开始执行局到铜陵郊区执行也是无功而返,几次的执行失败,也让执行的法官灰心丧气,最后这块难啃的“骨头”落到副局长黄兵的头上。黄兵没有按常规出牌,他首先到省高院汇报,取得省高院的支持,让市中院的指定“变成”省高院的指定,这样就解决了跨市的管辖权问题;接着他又出第二招,找铜陵当地公安,请他们配合。结果这二招果然生效,甘某的婆家感到方方面面的压力太大,按这样下去,赔偿款肯定要还,不如自家主动。于是甘某婆家人来到怀宁方某家,表示和解,11月7日,受害人方某家属给宜秀区法院执行局打来电话,告之赔偿款已经送来,这一困扰法院8年之久的案件终于划上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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