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汪秀兵 文章来源:安庆新闻网 点击数: 日期:2008-1-18 10:17:47
市民胡先生:我是枞阳县人,我于前几天应聘到安庆市区一家企业单位,单位还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请问新劳动合同法有没有规定,劳动合同书上应注明哪几项内容?
1月16日下午,记者就胡先生的疑问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徐科长。徐科长说,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九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是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三是劳动合同期限;四是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是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是劳动报酬;七是社会保险;八是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是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另外,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如果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