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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罚单能平民愤吗?

作者:王小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日期:2008-4-17 9:42:55      不久前, 两名女学生到郑州市二七区“保罗国际”美容美发店剪发,她们本想花38元钱,却没想到掉进消费陷阱,结账时被告知两人消费总额1.2万元。两名女生不得不向35名同学借钱,凑够9800元办了张该店的“钻石卡”,才得以脱身。“天价头”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在当地乃至全国引起了强烈社会反响。随即物价、工商、公安、地税、消协等5部门参与调查,网民在指责“保罗国际”美容美发店侵害消费利益的同时,也纷纷质问:为何5个部门“剃”不了一个“天价头”? 由于被确认存在价格欺诈,给顾客理“天价头”的“保罗国际”美容美发店,日前被郑州市工商部门勒令停业整顿,被郑州市物价局二七分局处以50万元罚款。据了解,这是对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的最高数额罚款,目前,在全国还是首例。
  “天价”理发店违反了《价格法》,侵害消费者权益,造成极坏的影响,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罚也是“罪有应得”。但笔者对郑州市物价局二七分局给“保罗国际”美容美发店作出“处以50万元罚款”的决定心存疑虑。
  因为《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对此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不管何种处罚,都不会有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天价”理发店的行为固然违法,职能部门对其进行处罚也理所当然,但这不等于对其处罚就可以随心所欲,想罚多少就罚多少。要知道:我国的法律一贯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即既不能轻过重罚,也不能重过轻罚,那样会违背法律的公平要义。难道郑州市物价局二七分局真有如一网友所说的那样心理:给“天价”理发店处罚得越高越能平息民愤吗?期待随后的工商、公安、地税等职能部门能依法对“天价”理发店进行查处,不要有“落井下石”之嫌疑。别因处罚不当引起新一轮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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