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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2580元打“水漂”

作者:张建,孔华 文章来源:中安在线 点击数: 日期:2008-6-6 11:04:41     鼠标一点,轻松网上购物,但上当受骗后想挽回损失却很困难。安庆的李先生汇出购物款后没能买回自己想要的电脑显示器,将该公司告上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后,也因员工辞职、公司未在工商注册而被迫撤诉。   今年1月16日,李先生在网上发布信息,欲订购两台方正17英寸电脑液晶显示器。合肥某科技公司业务员赖某(化名)通过qq主动与他联系,经讨价还价,以每台1290元、总计2580元价格成交。赖某要求李先生通过网上银行汇款到他的个人账号上,并承诺当日汇款,次日就发货。李先生通过网上银行当即汇款2580元到对方提供的个人账号上,并通知了对方。   第二天,李先生未收到电脑液晶显示器,几天后,还是没收到货。李先生通过查号台查询到赖某所在公司的电话号码,随即打电话了解情况,却被意外告知:赖某已从该公司辞职。在与该公司多次交涉未果后,2008年4月,李先生将该公司起诉到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货款2580元,以及多次往返合肥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1000多元,并由该公司承担诉讼费。   被告公司称,赖某以前确实是该公司业务员,但他已在2008年1月15日,即网上与李先生洽谈交易的前一天辞职。因此,赖某的交易行为是在辞职后进行的,与公司无关。该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赖某1月15日递交给公司的辞职报告书(当天公司负责人批准了其辞职)和该公司1月16日收到的客户汇款清单,以证明该公司并没收到李先生的汇款。法庭上,该公司提出他们的注册登记手续尚未经工商行政机关审核批准,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作为被告。   于是,摆在李先生面前只有两条路:撤回起诉或被法院驳回起诉。最后,李先生无奈地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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