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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实行“双基数”征缴

作者:江贤进,徐侃 文章来源:安庆新闻网 点击数: 日期:2008-5-12 9:24:47       “双基数”征缴和缴费基数“网上申报”机制,首次运用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2008年度,我市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基数按本人2007年月均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据实申报,月平均收入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2008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5544元、下限为1109元。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以200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确有困难的可在200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即1109元-1848.3元)之间自主申报。
    “双基数”征缴是指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时,以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不同于以往“单基数”征缴时,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就是单位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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