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晓红,邬昊 文章来源:安庆新闻网 点击数: 日期:2008-6-10 9:10:29
从6月1日起,《安庆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正式实行,《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条件、申购家庭收入的核定以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确认和轮候制度、所需证明材料等有关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至此,在我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将不会象以前一样没有门槛,任何人都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办法》规定,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有本市市区城镇非农户口2年以上、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面积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等条件。离异家庭必须离异2年以上;其他单身家庭的,年龄必须在23周岁以上。家庭成员必须是在同一户口本内的直系亲属、与户主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和在外地就读的未婚子女属于家庭成员。
对于家庭收入的核定,《办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住房补贴,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以及其它所得都将被核定为家庭收入。另外,家庭收入的核定程序为家庭成员属于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其收入由所在单位核定;家庭成员无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社居委确认后提交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定。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居委确认后提交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定;拥有的私有房屋、承租的公有房屋、申购前3年内已转让的房屋(因筹资就医等特殊原因除外)、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屋都将被认定为申购家庭的住房。
申购人如果需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户主为申请人,需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工作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原件(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指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受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查,不符合购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将符合购买条件申请人的有关材料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受理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将拟批准购买资格的申请家庭名单在有关新闻媒体和安庆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如有异议或投诉的,应当及时予以核实。经核实具备购买资格的申请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发给《安庆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