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赃物时存在侥幸心理,可终究难逃法律制裁。7月14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对该县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吴徐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08年4月4日下午4时许,罗杨窜至破凉镇破凉街育才路,发现余某家中无人,翻入室内成功窃得一部笔记本电脑,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吴徐群,吴在明知该电脑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35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电脑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徐群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宣判时被告人真诚悔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为他人犯罪提供了方便,而且影响自己的名誉和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