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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企业经营“罚”时才知悔

    外村人来当地承包企业,当地人应该高兴才对。但有些人不这么想,认为当地山林是他家的,就不断进行阻挠,结果把事情闹大后,司法部门要对他采取措施时才知道后悔。
  今年51岁的曹某系怀宁县某村村民,2002年11月外村村民姚某承包了位于该村的一窑厂。曹某便产生以窑厂占用其家自留山为由,向姚某索要钱财的念头。2004年2月以来,曹某以此为由多次拦截窑厂车辆,使窑厂车辆不能正常运输,以达到向窑厂索要土地使用补偿费的目的,共向窑厂承包人索要现金、红砖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2007年5月11日,当被告人曹某再次向窑厂承包人索要红砖20000块时,因姚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而未能得逞。案发后,曹某退赔了姚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怀宁县法院16日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为达到向企业承包者索要土地补偿费的目的,多次实施阻挠、破坏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破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但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案发后已经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可以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遂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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