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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驾车身亡劝酒人被判赔偿

    9月10日,枞阳县法院执行了一起因过量饮酒而引发的赔偿案件,劝酒人被判赔偿死者钱某1.8万元。
      2007年11月11日中午,钱某和其同学胡大胜(化名)在横埠镇胡大胜女友周小梅家吃中饭时,周小梅及胡大胜等人出于好客劝钱某多喝了几杯。饭后,钱某骑摩托车离开时,胡大胜和周小梅均未予阻止。钱某驾车时不慎撞到桥墩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检测后认定钱某体液中酒精含量超标,并认定钱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12月,钱某母亲诉讼至枞阳县法院,要求周小梅、胡大胜两人赔偿钱某的死亡赔偿金59380元、丧葬费897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1645.5元,计9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饮酒过量后驾车可能导致事故造成身体受到伤害的后果,仍过量饮酒后驾车,钱某应对其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胡大胜、周小梅劝钱某大量饮酒,未能有效劝阻钱某饮酒过量后驾驶摩托车,对钱某的死亡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胡、周二人共同赔偿钱某母亲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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