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分别以引诱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2006年5月至2008年5月间,吴某用花言巧语哄骗等手段先后骗取少女玲玲、花花、芳芳(三人均为化名)的信任,为获取非法利益,2007年10月胡某将玲玲送到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李某经营的茶楼从事卖淫活动。2008年2月,吴某称自己没有钱用,便让花花到李某经营的茶楼卖淫赚钱给他用。同年5月15日,吴某又哄骗芳芳到李某经营的茶楼卖淫。三人卖淫的非法所得3万余元用于与吴某吃喝玩乐。在卖淫活动中李某获得非法利益1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