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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增购面积税金谁买单?

    对于拆迁安置房增购的房屋面积产生的相关营业税,究竟该由购房的个人来承担还是开发单位来承担呢?
      11月20日,市民徐女士向“1584政风行风热线”反映,她和老伴1996年入住市城建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拆迁安置房,房屋面积为44.25平方米,今年她出资将这套拆迁安置房买下,但是增购面积开发商没给她开具发票,最终由徐女士个人缴纳了增购的5.03平方米房屋的营业税等等相关税金共计181元。徐女士对于此事感到很疑惑,特意咨询这笔税金究竟该由购房的个人来承担还是开发商来承担。而据市房产局的有关人士介绍,根据相关规定这部分的营业税应该由开发商来承担。
       下线后,市房产局派人进行了调查,最终了解到,徐女士遗失了增购房屋的原始收据,未能换得正式发票。市房产局和市城建开发公司经过协商,市城建开发公司终于同意在徐女士出具书面的收据遗失说明后,该公司立即解决她181元税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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