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也就是“民告官”案件,对于法院来讲比较敏感。近日,潜山县法院就妥善审结了一起原告不服被告潜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行政合同一案,既充分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使得“民告官”案件的诉讼双方取得了双赢。
2007年10月底,潜山县国土资源局在未履行注销文某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将包括文某土地在内的6号地块出让给浙江星安集团潜山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随即将该宗土地砌墙圈围。2008年7月,文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撤销潜山县国土资源局与浙江星安集团潜山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涉及其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合同,判令返还诉争土地。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潜山县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征用、出让工作中确有未按照国务院《土地登记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履行法律程序的事实。为了既不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又不阻碍招商引资工作,法院分管领导及承办法官一方面主动及时向开发区管委会领导汇报,争取他们配合协调;另一方面加强与潜山县国土资源局的沟通、联系,增进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并针对案件中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有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提出口头司法建议。潜山县国土资源局这时也意识到工作上的欠缺,及时采取了相应补救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群体性行政争议的发生,加快了土地出让后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解决。
12月份,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文某放弃了返还土地的诉求,正在就其土地补偿数额问题与有关部门协商。为求得最佳效果,承办法官上门督促潜山县国土资源局对涉及6号地块的其他45户居民的土地回收问题依法履行相关法律手续,促进执法完善,充分体现法、理、情相统一,有效实现胜诉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妥善化解行政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