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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昔日好友对簿公堂

      既是老乡又是朋友,一方有难,出手帮忙是责无旁贷。可我市某厨具公司的张先生却遇上了这样的老乡和朋友,他见老乡家困难,借给他几万元,又将老乡安排在自己公司上班,没想到老乡却将公司货款占为己有,且玩起失踪,张先生只得将老乡告上迎江区法院。
  在法庭上,据张先生介绍,程某2007年2月初进入他的公司做业务员,因其家庭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念及老乡关系,2007年3月12日将5万元现金借给被告。后被告瞒着公司,将公司15090元货款占为己有。公司多次派人向其追讨,被告到处躲避,拒不还款。无奈之下,他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65000元及利息11000元。对这些被告程某未作任何答辩,但在审理过程中,程某归还了公司货款l万元。
  迎江区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应当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利息的主张,因原被告并未约定利息,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庆市某厨具公司借款及货款共计55000元。
  判决后,两位曾经的老朋友都没有异议,默默离开了法院。熟悉他们的人都挺为他们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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