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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保部分政策调整了

     记者8日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为进一步保障参保职工的医疗需求、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支出、规范医疗保险管理行为,根据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运行状况,相关部门对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做出了调整,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参保缴费基数的确定有调整
  各类企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均须按规定如实申报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09年7月起,其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选择单建统筹方式(不设个人账户)参保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5.5%调整为4.5%,按统账结合方式(设立个人账户)参保的,仍按8.5%的比例缴费。与此同时将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5万元提   高到5万元。
    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处置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含大病医疗救助金)的时间为每年的7、8、9三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缴费的,将终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待遇。当年12月31日以前补齐缴费的,自补缴之日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不设待遇等待期;次年元月1日以后补缴费的,自补齐所欠的医疗保险费之日起6个月以后,可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不予支付。但补齐医疗保险费后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次月后即有资格按规定申办慢性病就诊卡,并自领卡之日起享受相应的门诊补助待遇。
    慢性病病种范围、补助待遇增加
  病种范围由原来的13种增至35种(类)。患两种以上慢性病,所患慢性病为关联病种的,补助限额可在补助限额高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非关联病种的,增加1500元。
  此外慢性病门诊补助实行定点就医管理:属于ⅰ、ⅱ、ⅲ、ⅳ类病种的,每年可选择一家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家慢性病定点药店为其定点就诊及报销医疗费的机构,属于ⅴ、ⅵ类病种的,每年只可选择一家一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为其定点就诊及报销医疗费的机构。
    异地就医的管理及医疗费用的报销有调整
  对参保职工因病异地转诊转院实行分类管理。异地转诊转院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方面,参保人员转诊转院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的起付标准为500元,基金的支付比例为:属于a类的,退休人员为90%、在职人员为80%;属于b类的,退休人员为70%,在职人员为60%。
  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发生的以下门诊费用可以纳入到慢性病门诊补助范围内,恶性肿瘤的放化疗费用,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费用,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费用(限一个月的用药量)及血液环胞素浓度检验费用等。
  参保人员在异地因突发疾病急诊住院的,须于入院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医保中心报告备案。
    特殊检查治疗及特殊材料的使用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的检查治疗单价在200元以上、使用的材料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视为“特殊检查治疗及材料”。支付比例规定,单价在1000元以内(含)的,个人先支付10%;单价在1000元~20000元(含)的,个人先支付15%;单价超过20000元的,个人先支付30%。个人先支付以后的剩余费用纳入到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由基金按规定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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