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市、县卫生监督机构进一步强化监管,在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医疗机构卫生、传染病管理等方面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全年全市立案851起、结案842起、结案率98.94%,实际罚没款120余万元。全市对于不能主动履行的80起案件,均交当地法院强制执行。记者精选200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安庆市首起移送公安部门
追究非法行医罪的案件
潜山县人徐某,无任何医学学历和行医资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04年11月始,在安庆市开发区开设“利民诊所”非法行医。根据举报,安庆市卫生监督局在2005—2006年期间多次对徐某的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先后三次给予罚款,并责令停业,没收医疗用品等,徐某拒不改正。2008年9月26日,因群众举报,市卫生监督局再次对其进行异地控制诊疗桌椅,徐某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
200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0月14日,徐某非法行医案被移送到安庆市公安局。现公安部门已立案侦察完毕,认定徐某有罪,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卫监点评:这是我市卫生部门首起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行医案。一直以来,由于卫生部门的执法手段有限,致使个别违法者虽经取缔仍择机重开旧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后,市卫生局及时将徐某非法行医案移送给公安部门处理,取得了良好效果。
安庆某宾馆饭店食物中毒肇事案
2008年12月17日9:20,市第一人民医院报告该院先后接诊十几名呕吐、腹痛、腹泻病人,有共同就餐史,疑似食物中毒。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局立即派人赶赴医院和现场进行查处和检测采样。经查,我市某公司12月14日下午起,在安庆某宾馆下属饭店举行培训班,培训就餐人员共416人,自12月16日14时起,陆续有人员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先后有60余人去市立医院和一院就诊,当日有8人住院治疗,次日均痊愈出院。市疾控中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表现、检验结果及专家组讨论意见,并依据《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判定为一起肠产毒性大肠杆菌引起的食物中毒,确定中毒人数28人。
卫监点评:该宾馆从事餐饮经营,生产加工过程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会议接待就餐人数严重超过卫生部门核定的最大接待能力,使用的预包装食品无生产日期、无标签,导致28人发生细菌食物中毒。
“和尚”非法行医案
2008年3月31日,岳西县卫生监督所接到电话举报(举报人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称该县菖蒲镇田坦庙一“和尚”为患者张某治疗后,致其无法行走。
经查,在岳西县菖蒲镇田坦庙非法行医的“和尚”郦某,系江苏省丹阳市人,2008年3月12日入住田坦庙,利用“居士”身份向前来敬香的人员以“行善”为名,大肆开展非法行医、谋取钱财。在给患者张某进行治疗时,用未经消毒处理的三棱针刺其小腿25针,致使患者腿部大面积淤血、肿涨、疼痛,继发感染。经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公安干警讨论,郦某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由卫生、公安联合调查处理。4月1日,该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对郦某进行刑拘,对其非法行医涉嫌犯罪进行刑事调查。现因患者张某经司法鉴定属轻伤,公安机关已将郦某遣送原籍。至此,该非法行医点被公安、卫生部门联合取缔。
卫监点评:本案是典型的非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非法行医案,卫生部门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对当事人的诊疗器械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当事人非法行医行为涉嫌犯罪进行刑事调查,震慑了违法分子。
安庆市查处某医疗碎石中心承包案
2006年4月市卫生监督所接群众举报经调查取证发现,市某医院与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签订所谓“医疗技术合作协议书”,由医院提供场地用房,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提供设备和人员,每年向医院交纳管理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的非法诊疗行为,予以没收非法所得12040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工具电磁波体外碎石机一套、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07年该中心不服,先后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均做出维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在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后,该中心拒不履行终审判决,市卫生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6月,市财政局对没收上缴的电磁波体外碎石机一套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上缴国库,(在查处该中心的同时,市卫生局对出租方给予了没收非法所得4500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亦执行完毕)。
卫监点评:受到市卫生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在其走完了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上诉等所有程序后,仍不履行判决。市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这是安庆市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时间跨度最长,诉讼程序经历最多,涉案金额最大,仍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典型案例。
安庆某宾馆渔村擅自改建
无证从事餐饮经营案
2008年10月,我市某宾馆渔村原加工经营场所转让给其他公司经营,并在原址南边将室内游泳场所改成餐饮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卫生监督员通知该单位负责人申办新改扩建项目和《食品卫生许可证》,但该单位负责人认为原加工经营场所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不需重新办证,并且从2008年12月11日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新改建的加工经营场所内开业从事餐饮业经营。
根据卫生部有关批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形包括“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而进行改建、扩建的”。市卫生监督局经过合议认为,某宾馆将渔村经营场所迁址,进行改扩建,认定其原先取得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无效,以该单位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之过错,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追究其违法责任。目前案件处理程序正在进行。
卫监点评:这是我市首起对新改扩建,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例。食品卫生许可是对相对人和特定的经营场所的许可,其中任何一条件发生变化,均应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美容美发店无证开展医疗美容(纹身)案
美容美发厅无证从事纹身案
2008年6月,岳西县卫生执法人员日常督查发现,岳西县某美容美发厅工作人员为顾客左上臂外侧进行纹身,执法人员当即制止并对纹身器械进行了登记封存。经调查,该美发厅经营范围为理发、烫发、染发,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纹身的人员无医师执业资格。岳西县卫生局依据有关法规,依法对该美发厅业主作出停止执业活动、没收纹身器械、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卫监点评:卫生执法部门认定其开展的“纹身”是医疗美容活动,符合《医学美容管理办法》对“医学美容”的定义。经请示省市卫生监督专家也确定“纹身”是医学美容行为,使当事人认识到未经许可从事“纹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枞阳县钱桥村卫生室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案
2008年1月10日,枞阳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发现,钱桥村卫生室从事诊疗活动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同时其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针对该卫生室违法事实,枞阳县卫生部门认为该卫生室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依法给予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2.罚款3000元。但该卫生室拒不履行。县卫生局依法向枞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执行处罚本金外,同时按每日3%加处滞纳金,从被执行人银行帐户中划拨执行款及滞纳金共计11200元。县卫生局及时将案件的办结情况通报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卫监点评:通过对该案的查处和通报,强化了全县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法制意识,各相关单位引以为戒,自查自纠。
桐城市无证馒头加工点被查处
2008年7月22日,桐城市工商局接群众举报,该市龙眠办事处境内有一违法经营的馒头加工点,经调查,业主系龙眠办事处太平社区的河南籍人员王海中,在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未接受健康体检,且加工环境及卫生条件极差的条件下从事馒头加工。桐城市卫生局对此案进行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800元罚款。
卫监点评:此案作为桐城市卫生、工商部门联合查办案件,由卫生作为主办单位并顺利结案,标志着该市多部门协作执法水平的提升。
太湖县查处某假冒保健食品案
太湖县卫生监督所在检查中,发现某医药公司经营的标明为保健食品的某保健酒,不能提供相关保健食品批件。卫生执法人员采取了控制措施,并联系上级生产供应商,在对其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后,确认该保健酒系某品牌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公司与合肥某食品有限公司合作生产的贴牌产品,未按规定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而以保健食品的名义生产经营,且改变经卫生部批准的某品牌保健食品的内容、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真实,违反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太湖县卫生监督所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并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卫监点评:保健食品卫生安全既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该案的查处,引起全县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高度重视。
望江县城区一无证行医处罚案
2008年7月23日,望江县卫生监督所在医疗机构检查中发现,城区沿河路(原沿河村地段)某中医皮肤诊所张某(乡村医生),未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行医。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停止一切诊疗活动,并摘除诊所门前广告招牌。
县卫生局8月6日对张某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并作出取缔、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经卫生执法部门合议认为,张某的中医皮肤诊所属于无证行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县卫生局遂于2008年8月22日对张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监点评:张某身为乡村医生,原执业地点为城镇郊区,县城行政区域扩展后,如何解决这类低资质的医疗执业人员从事相应的医疗服务的问题,同时又能做到依法执业、规范行医,是摆在卫生行政部门面前的新课题。
记者手记
卫生关系到每位市民的生命健康,曝光2008年度的十大卫生典型案例是为提醒食品、医疗等单位为了人民的生命安全遵纪守法。也希望广大市民增强维权意识、健康意识和安全意识,了解卫生知识,发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