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最为直接和有效的凭证,但欠条也有自身内容和形式上的要求,债权人在接收欠条时尤其要注意欠条的内容是否明确、署名是否与债务人身份一致、日期是否会影响诉讼时效等细节,否则一旦出现瑕疵可能会影响债权的实现。日前,枞阳县法院审理的一起债务纠纷案件就表明,手持欠条的债权人也不一定能百分百胜诉,其原因正在于:欠条的形式“走样”了。
据原告刘某起诉称:2007年8月,自己从被告王某手中承揽了沈阳某家具城的部分木工制作工程,并与王某签订了施工协议,约定了工程承包价格和相关费用。同年9月30日完工后双方在一起结算,王某的弟弟以王某的名义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刘某人工费及车费16.5万元,待工程验收合格后于年底付清。但工程验收以后王某仅支付了12万元,尚欠的4.5万元逾期再未支付。
庭审中,被告王某承认与刘某签订施工合同的事实,但表示双方已结清工程款,并表示自己未曾向原告出具欠条,也未委托他人代理此事,不认可由他人以自己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实。
面对王某的抗辩,刘某一下子傻了眼。尽管他一再坚持欠条是王某授意其弟弟书写以及欠条内容的真实性,但在法庭上他未能再提供新的证据。庭审结束后,刘某似乎意识到了什么,一直为自己的粗疏后悔不已。
日前,枞阳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判决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施工协议合法有效。工程施工完工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价款或报酬。但原告赖以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唯一证据欠条非被告出具,而被告又不认可他人以自己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和欠人工费及车费的事实,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