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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获赔医疗费40元后还要精神补偿费5000元?

   在大酒店客房里住宿,没想到被铁钉划伤,按说医疗费应该是这家酒店负责。但如果伤势不重,只有几十元医药费,在医疗费给付的基础上,适当给些补偿应该说也是无可争议的,可精神补偿费要5000元,这种要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今天记者就向你讲述从宜秀区法院了解到的一起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08年5月31日,天津市民李某住进我市某大酒店,在住宿的房间里其右脚被床上的铁钉划伤,李某找到酒店的副经理张某,与其协商,双方达成协议,酒店支付医疗费用,并给付精神补偿费5000元。医疗费用共40元酒店已支付,而精神补偿费迟迟不能落实,于是双方将此事于2008年10月份闹到了法院。
  在2008年12月份开庭时,原告某大酒店称,被告李某向其餐饮部经理张某投诉,反映其在住宿的房间床上被铁钉划伤,张某让其找客房部经理投诉,但在被告的再三纠缠下,张某迫于无奈向被告出具了一份说明“经协商,精神补偿费5000元,医疗费由酒店承担,精神补偿费待老总回来补偿”。因张某作为原告职工,没有作出赔偿5000元精神补偿的职责,未经原告授权,其作出的说明应属无效民事行为,请求法院撤销这份说明。
  而被告李某辩称,在酒店的床上被铁钉划伤是事实,而且与酒店副经理协商并达成协议,医疗费用原告已支付,说明该协议已部分履行,不应该撤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后主审法官卓胜龙告诉记者,原告认为其工作人员张某是餐饮部经理,没有给付5000元精神补偿费的职权,但被告向法院提供的张某的名片上张某的职务为副总经理。因此,被告有理由相信张某有处理此纠纷的职权,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但被告的伤情显著轻微,要求原告支付5000元精神补偿费显失公平。
  因此依据《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宜秀法院依法撤销了这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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