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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

    记者1月20日从市物价部门获悉: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近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省有关规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了市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收费标准,明确了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行备案制。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自2009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据了解,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收费标准的制定,是根据公办幼儿园等级标准和财政供给状况,在省定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范围内,适当拉开收费差距。各公办幼儿园在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内,结合幼儿园办学情况和生源状况等自定具体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公办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在1年内不得变动。保育教育费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
      《通知》中还明确,市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各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立项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提高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以及在正常开园时间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支教费等,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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