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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医保实行新缴费政策

    为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负担,切实扩大“病有所医”的覆盖范围,近日,市政府结合我市医保基金实际运行状况出台文件,对市本级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
  自2009年7月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选择单建统筹方式(即不设个人账户)参保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5.5%下调至4.5%,按统账结合方式(即设立个人账户)参保的,仍按8.5%的比例缴费。
  与此同时,对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处置也做了新的调整,超过规定期限(即每年的7、8、9三个月)缴费的,将终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待遇。当年12月31日以前补齐缴费的,自补缴之日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不设待遇等待期;次年元月1日以后补缴费的,自补齐所欠的医疗保险费之日起6个月以后,可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不予支付(补齐医疗保险费后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另外,自1月1日起,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也由3.5万元提高到5万元。
  新政策执行后,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支出将明显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的续保利益将得到进一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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