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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出台

    日前,市民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安庆中心支行等单位出台了《安庆市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
    该规定对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作出了详细规定。对市以及县(市)区有关部门有下列四种情形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具体四种情形是:一是预算安排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二是具备财力保障或上级已对其财力缺口进行补助后,由于不按时足额发放或不按规定发放城乡低保资金等原因,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三是挤占、截留、挪用、拖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四是虚报、瞒报城乡低保资金发放情况的。
    对从事城乡低保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八种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具体八种行为是:一是接待群众来访以及申请对象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政策解释不准确的;二是城乡低保申请审批不按条件和规定程序办理,公示、核实、评议不到位的,出现“错保”、“人情保”、“关系保”的;三是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对不符合条件的,弄虚作假,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低保金的;四是动态管理不到位,分类施保不科学,补差标准界定不准确,导致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机制不落实的;五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按规定“打卡”社会化发放的;城市低保擅自改变待遇享受范围和保障标准的;农村低保擅自拆户、分户,平均分配的;六是吃拿卡要,故意设立门槛向低保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财物,刁难低保申请人的;七是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挤占、挪用、扣压、拖欠低保金的;八是其它违反低保政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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