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月9日从市医保中心获悉:为保证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医疗,加强其住院医疗费用管理,我市结合实际出台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于今年4月1日起执行。
据市医保中心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异地安置人员,是指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居住外地的退休人员及因公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根据上述规定,异地安置人员住院医疗实行定点医院制度,可在居住地选择两所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作为本人住院定点医院,选择一家药店作为本人慢性病定点药店(药店发票必须为计算机出票)。异地安置人员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住院时需在入院一周内进行电话备案,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因突发疾病急诊住院的除外)。
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异地安置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安置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慢性病门诊补助范围内的费用,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后,可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