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养了12年的孩子再也不是‘黑孩’了,有了这份公证书,孩子可以落户了!”这是5月13日,刚在市宜城公证处为收养的孩子办完抚养事实公证书的张女士见到记者说的第一句话。
1997年12月10日清晨,家住皖河农场杨树分场的张女士去看望父亲,途中听到婴儿啼哭,随后在地上发现了一名女婴。“孩子什么都没穿,小脸冻得发紫。”张女士回忆说,她脱下棉袄将孩子包起来,抱着孩子四处寻找其父母,找了三个多月无果。张女士可怜这个小生命,决定收养她,但她已生育一子,不符合收养条件,派出所不给办户口。就这样女婴落户的事一拖就是十几年。孩子没户口不能上学,张女士夫妇托人找关系,让女孩在当地学校成了旁听生,看着孩子一天天长大,落户成了迫在眉睫的大事。
《收养法》实施以来,大量弃婴(儿)通过合法收养程序进入家庭,但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的情况依然存在,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导致已被事实收养的孩子在落户、入学、参军、就业、结婚、继承等方面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成为“黑孩”。为此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1999年4月1日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经公证后,收养人即可依法为孩子办理落户手续。
市宜城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严格审查,依法办证。他们严格按《收养法》认真审查《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等原始文件,审查抚养人的抚养条件、要求抚养人提供两名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人,并对两名证明人分别进行谈话询问;他们还主动积极与抚养人沟通,了解抚养人办理公证的真正意图,严防违法情况的发生。目前,该处已办理11件此类事实抚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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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的人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如收养的是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在登记前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