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发布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频道 > 本地快讯 >

三无产品惹祸操作时机毁人亡

   案情回放: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各种机械设备的使用日益普遍,但因为利益的驱使,设备的质量参差不齐,甚至各种三无产品也大行其道,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注意。现实生活中如何进行产品质量规范及明确相关方面的责任,就显得十分的迫切和重要,在太湖县发生的一起便携式升降机因存在缺陷致人死亡案就是一桩真实的案例。
  2005年9月29日,受害人袁某在被告汪某经营的商店购买了一台便携式升降机,同年农历11月13日,袁某利用安装在二楼的该升降机给本村某村民吊红砖(用于建房),正在操作中,袁某随该升降机主体从二楼摔到一楼院内,袁某死亡。受害者家人认为该升降机存在产品质量缺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14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该便携式升降机存在产品质量缺陷所致,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最后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诉方律师的辩护意见,因为汪某销售的便携式升降机由未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厂家生产,说明该产品质量上有瑕疵,作为销售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改判汪某赔偿14万余元。
  丁国安律师点评:本案中袁某因使用汪某销售的便携式升降机而造成机毁人亡,双方当事人对这一事实并无异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该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举证责任的承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而涉案产品因无厂名、厂址,汪某又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故汪某作为销售者应对产品质量无瑕疵承担举证责任,汪某举不出相关的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律师在此特别提醒,销售三无产品者应引以为戒,切莫害人害己,而受害者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争取自己应得的赔偿。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