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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中型水库建设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相结合的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对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完善后期扶持政策,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政策规定,这是体现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扶持范围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扶持标准和期限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农村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扶持期限20年。具体为: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扶持方式 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我省对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统一实行“全额直补为主,项目扶持为辅”的扶持方式,已核定登记到移民个人的,将后期扶持资金全额发放到移民个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期限为20年。对无法核实到移民个人的,将移民人口指标核实到移民村组,扶持资金用于移民村组内的项目扶持,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项目主要选择一些移民能直接受益的小型工程予以实施,主要包括人畜饮水、农田水利、村组道路、文教卫生、农村能源等公益基础设施项目。落实“村民自建、自管、自有、自用和政府监管服务”项目建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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