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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光玻璃公司原董事长判九年半

   原安庆市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安庆市荣光玻璃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昂朝荣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3月19日在宜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判,被判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判决后,宜秀区人民检察院以法院判决对其指控的昂朝荣犯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确有错误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5月2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7月8日,宜秀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判,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三项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昂朝荣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
  据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被告人昂朝荣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11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2003年至2005年,被告人昂朝荣利用直接主管财务的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总计60.31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审中昂朝荣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提出异议,一审判决中,受贿罪没有得到法院认定。
  在重审开庭中,公诉机关又补齐了证据,据检方指控:2003年至2005年,昂朝荣任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直接主管该公司财务的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公司财务人员黄某、殷某、刘某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表,骗取上级主管等部门奖励的经营者兑现款共计55.44万元,其中的21.85万元于2006年6月转为其个人对安庆市荣光玻璃集团有限公司的集资款,并领取该集资款利息直至2006年12月公司停产。就这一罪名是否成立,公诉人和辩护人在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后在确凿的事实面前,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昂朝荣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名成立。同时,被告人昂朝荣在侦查部门尚未掌握其受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受贿的犯罪事实,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接受盘问和政策、法律教育后主动交代了自己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条款规定,应以自首论。
  最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判处被告人昂朝荣犯职务侵占罪、犯挪用资金罪、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
  另外,扣押在侦查机关的被告人昂朝荣职务侵占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58万元,由侦查机关在依法追缴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已转为投资款的26.81万元发还安庆市荣光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余款16.09万元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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